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的可接受風險基準值。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選址和周邊土地使用規劃時的風險判定。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個人風險 individualrisk
假設人員長期處于某一場所且無保護,由于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而導致的死亡頻率,單位為次 每年。
2.2
社會風險 societalrisk
群體(包括周邊企業員工和公眾)在危險區域承受某種程度傷害的頻發程度,通常表示為大于或等于JV人死亡的事故累計頻率CF),以累計頻率和死亡人數之間關系的曲線圖(F-N曲線)來表示。
2.3
防護目標 protectedobject
受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事故影響,場外可能發生人員傷亡的設施或場所。
3個人風險基準
3.1防護目標分類
3.1.1防護目標按設施或場所實際使用的主要性質,分為高敏感防護目標、重要防護目標
、一般防護目標。
3.1.2高敏感防護目標包括下列設施或場所:
a) 文化設施。包括:綜合文化活動中心、文化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等設施。
b) 教育設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體育訓練基地、中學、小學、幼兒園、業余學校、民營培訓機構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為學校配建的獨立地段的學生生活場所。
c) 醫療衛生場所。包括: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場所;不包括: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衛生服務設施。
d) 社會福利設施。包括:福利院、養老院、孤兒院等為社會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務的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e) 其他在事故場景下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低群體聚集的場所。
3.1.3重要防護目標包括下列設施或場所:
a) 公共圖書展覽設施。包括: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展覽館、會展中心等設施。
b) 文物保護單位。
c)宗教場所。包括:專門用于宗教活動的廟宇、寺院、道觀、教堂等場所。
d)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獨立地段的城市軌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線路、站點。
e)軍事、安保設施。包括:專門用于軍事目的的設施,監獄、拘留所設施。
f)外事場所。包括: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駐華使領館、辦事處等。
g)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或事故場景下人員不便撤離的場所。
3.1.4 一般防護目標根據其規模分為一類防護目標、二類防護目標和三類防護目標。一般防護目標的分類規定參見表1。
表1 一般防護目標的分類
防護目標類型 |
一類防護目標 |
二類防護目標 |
三類防護目標 |
住宅及相應服務設施
住宅包括:農村居民點、低層住區、中層和高層住宅建筑等。
相應服務設施包括: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
幼托、文化、體育、商業、衛生服務、養老助殘設施,不包括中小學 |
居住戶數30戶以
上,或居住人數100
人以上 |
居住戶數10戶以上30戶以下,或居住人
數30人以上100人
以下 |
居住戶數10戶以下,
或居住人數30人
以下 |
行政辦公設施
包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科研、事業單位等
辦公樓及其相關設施 |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
以及其他辦公人數100人以上的行政辦
公建筑 |
辦公人數100人以
下的行政辦公建筑 |
|
體育場館
不包括:學校等機構專用的體育設施 |
總建筑面積5 000 m2
以上的 |
總建筑面積5 000 m2
以下的 |
|
商業、餐飲業等綜合性商業服務建筑包括:以零售功能為主的商鋪、商場、超市、市
場類商業建筑或場所;以批發功能為主的農貿市場;飯店、餐廳、酒吧等餐飲業場所或建筑 |
總建筑面積5 000 m2
以上的建筑,或高峰時300人以上的露天
場所 |
總建筑面積1 500 m2
以上5 000 m2以下
的建筑,或高峰時100人以上300人以
下的露天場所 |
總建筑面積1 500 m2
以下的建筑,或高峰時100人以下的露天
場所 |
旅館住宿業建筑
包括:賓館、旅館、招待所、服務型公寓、度假村
等建筑 |
床位數100張以
上的 |
床位數100張以
下的 |
|
金融保險、藝術傳媒、技術服務等綜合性商務辦公建筑 |
總建筑面積5000 m2
以上的 |
總建筑面積1500 m2
以上5000 m2以
下的 |
總建筑面積1500 m2
以下的 |
娛樂、康體類建筑或場所
包括:劇院、音樂廳、電影院、歌舞廳、網吧以及
大型游樂等娛樂場所建筑;
賽馬場、髙爾夫、溜冰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等康體場所 |
總建筑面積3 000 m2
以上的建筑,或高峰
時100人以上的露天
場所 |
總建筑面積3 000 m2
以下的建筑,或高峰時100人以下的露天
場所 |
|
公共設施營業網點 |
|
其他公用設施營業
網點。包括電信、郵政、供水、燃氣、供電、供熱等其他公用設施營業網點 |
加油加氣站營業
網點 |
其他非危險化學品工業企業 |
|
企業中當班人數100
人以上的建筑 |
企業中當班人數100
人以下的建筑 |
交通樞紐設施
包括:鐵路客運站、公路長途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機場、交通服務設施(不包括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等 |
旅客最髙聚集人數100人以上 |
旅客最髙聚集人數100人以下 |
|
城鎮公園廣場 |
總占地面積5 000 m2以上的 |
總占地面積1 500 m2
以上5 000 m2以下的 |
總占地面積1 500 m2以下的 |
注1:低層建筑(一層至三層住宅)為主的農村居民點、低層住區以整體為單元進行規模核算,中層(四層至六層住宅)及以上建筑以單棟建筑為單元進行規模核算。其他防護目標未單獨說明的,以獨立建筑為目標進行分類。
注2:人員數量核算時,居住戶數和居住人數按照常住人口核算,企業人員數量按照最大當班人數核算。
注3:具有兼容性的綜合建筑按其主要類型進行分類,若綜合樓使用的主要性質難以確定時,按底層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歸類。
注4:表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
3.2防護目標個人風險基準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周邊防護目標所承受的個人風險應不超過表2中個人風險基準的要求。
表2個人風險基準
防護目標 |
個人風險基準/(次/年)
<
|
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生產裝置
和儲存設施 |
危險化學品在役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 |
高敏感防護目標
重要防護目標
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一類防護目標 |
3X10-7 |
3X1CT-6 |
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二類防護目標 |
3X10-6 |
1X10-5 |
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三類防護目標 |
IX10-5 |
3X10-5 |
4社會風險基準
通過兩條風險分界線將社會風險劃分為3個區域,Sfl:不可接受區、盡可能降低區和可接受區。具 體分界線位置如圖1所示。
a)若社會風險曲線進入不可接受區,則應立即采取安全改進措施降低社會風險。
b)若社會風險曲線進入盡可能降低區,應在可實現的范圍內,盡可能采取安全改進措施降低社會 風險。
C)若社會風險曲線全部落在可接受區,則該風險可接受。
圖1社會風險基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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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B 50137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
[2] GB 5018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
[3] Health and Safety Authority. Policy & Approach of the Health & Safety Authority to CO- MAH Risk-based land-use planning. 2010.3.
-
[4] N. J. Duijm. Acceptance criteria in Denmark and the EU. Danmarks Tekniske Universitet,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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